(2016)豫04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巧玲与张纪涛、焦玉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纪涛,焦玉川,郑巧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玉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巧玲。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宾海。上诉人张纪涛与被上诉人焦玉川、郑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巧玲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张纪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7665.41元;焦玉川承担连带责任。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纪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纪涛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纪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纪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上诉人张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