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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68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弓某,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被告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弓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郭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郭某与周某因自己办企业需要周转资金,通过熟人介绍陆续借原告现金162000元,二被告承诺很快还款,却一直未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只能求助法律的帮助。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62000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周某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郭某与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李某现金60000元,期限三个月,借款人周某、郭某。2015年8月30日,被告郭某与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李某现金102000元,借款人周某、郭某。原告称上述借款是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的。此款被告郭某与周某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某、周某欠原告借款162000万元未还,有借条、原告的银行取款流水清单、刘建森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周某归还借款16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6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郭某、周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