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73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