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姜晓强与刘连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强,刘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姜晓强,男,1973年5月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连英,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晓强与被执行人刘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刘连英在扎兰屯市中央路农村信用社帐户的存款4846.29元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姜晓强,申请执行人姜晓强将车辆附加税本及购车发票予交付,至此此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