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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杜某某,吴义,廉某,李某某,鞠某某,檀某某,黄某某,左某某,石某,孙某某,宋某,刘某,田某,马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毕某某,韩某某,安某,鲍某某,房某,曾某某,梁某某,鹿某某,赵某某,王某,苏某某,巨某,杨某某,孙某,牛某某,孟某某,张某

案由

侵占,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刑初78号自诉人宋某某。自诉人杜某某。自诉人吴义。自诉人廉某。自诉人李某某。自诉人鞠某某。自诉人檀某某。自诉人黄某某。自诉人左某某。自诉人李某某。自诉人石某。自诉人孙某某。自诉人宋某。自诉人刘某。自诉人李某某。自诉人田某。自诉人马某。自诉人王某某。自诉人张某某。自诉人高某某。自诉人毕某某。自诉人韩某某。自诉人安某。自诉人张某某。自诉人鲍某某。自诉人房某。自诉人曾某某。自诉人王某某。自诉人梁某某。自诉人鹿某某。自诉人赵某某。自诉人王某。自诉人苏某某。自诉人巨某。自诉人杨某某。自诉人孙某。自诉人牛某某。自诉人孟某某。自诉人王某。诉讼代表人宋某某、杜某某、吴义、廉某、李某某(身份情况同上)。上述自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懿宣,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自诉人宋某某、杜某某、吴义、廉某、李某某、鞠某某、檀某某、黄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石某、孙某某、宋某、刘某、李某某、田某、马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毕某某、韩某某、安某、张某某、鲍某某、房某、曾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鹿某某、赵某某、王某、苏某某、巨某、杨某某、孙某、牛某某、孟某某、王某以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张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宋某某、杜某某、吴义、廉某、李某某、鞠某某、檀某某、黄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石某、孙某某、宋某、刘某、李某某、田某、马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毕某某、韩某某、安某、张某某、鲍某某、房某、曾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鹿某某、赵某某、王某、苏某某、巨某、杨某某、孙某、牛某某、孟某某、王某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宋某某、杜某某、吴义、廉某、李某某、鞠某某、檀某某、黄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石某、孙某某、宋某、刘某、李某某、田某、马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毕某某、韩某某、安某、张某某、鲍某某、房某、曾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鹿某某、赵某某、王某、苏某某、巨某、杨某某、孙某、牛某某、孟某某、王某撤诉。审 判 长  贾玉婷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