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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方银香与翁卸海、郑杨娇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银香,翁卸海,郑杨娇,沈国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04号原告:方银香。委托代理人:翁建祥。被告:翁卸海。被告:郑杨娇。第三人:沈国才。委托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银香与被告翁卸海、郑杨娇及第三人沈国才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翁卸海、郑杨娇及第三人沈国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银香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翁卸海、郑杨娇及第三人沈国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银香撤回对被告翁卸海、郑杨娇及第三人沈国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方银香负担。审 判 长  陈淋欢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