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石法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石法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131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街24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房建段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创学,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法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石法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法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负担。审判员 张燕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花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