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华峰。本院在执行李伟与李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