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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华峰。本院在执行李伟与李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