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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口炜凡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炜凡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丽湖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红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桂庙路交汇处桂珠苑1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炜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2108房。法定代表人付芬。原审第三人海南丽湖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宏诲路中国烟草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魏兵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红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火装饰公司)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1民初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红火装饰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现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1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炜凡建材有限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海南省定安县,本案应由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红火装饰公司上诉的管辖理由只是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管辖的特别规定。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红火装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娜茹审判员  张林燕审判员  曾繁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审核:王娜茹撰稿:王娜茹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印制(共印14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