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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宗玉宝与付志辉、张立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玉宝,付志辉,张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28号申请人宗玉宝,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付志辉,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张立义,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宗玉宝与被申请人付志辉、张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志辉、张立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宗玉宝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志辉、张立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