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桂荣、郭克金等与郭兴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郭克金,郭兴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18号原告王桂荣,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郭克金,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郭兴礼,男,1942年6月27日出生,村民,汉族。本院在原告王桂荣、郭克金与被告郭兴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荣、郭克金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荣、郭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桂荣、郭克金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英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