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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桂荣、郭克金等与郭兴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郭克金,郭兴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18号原告王桂荣,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郭克金,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郭兴礼,男,1942年6月27日出生,村民,汉族。本院在原告王桂荣、郭克金与被告郭兴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荣、郭克金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荣、郭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桂荣、郭克金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英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