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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邱秒英与刘文彦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秒英,刘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邱秒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刘文彦,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依据(2016)吉0503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邱秒英与被执行人刘文彦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金喜的土地使用权证(通市国用(2006)第05033xxxx号)过户更名为邱秒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