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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正清与刘云平、杨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云平,杨正清,杨峰,唐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云平。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殷淦宇,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清。一审被告:杨峰。一审被告:唐颖。再审申请人刘云平与被申请人杨正清及一审被告杨峰、唐颖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云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在本案涉及的铅金矿上未投资受益和参与管理,与原审被告杨峰不是合伙关系,原审判决申请人与杨峰共同偿还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云平与一审被告杨峰系合伙关系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从二人参与矿上事务管理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等情况来看,符合合伙的特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云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