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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秋佳与被执行人刘柏青(现用名刘柏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佳,刘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杨秋佳,女,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柏青(现用名刘柏清),男,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杨秋佳与被执行人刘柏青(现用名刘柏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每月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收入300元。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