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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郭晓波与高丽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793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李景志,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