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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XXX与刘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76号原告XXX,住隆化县。被告刘东阳,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刘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