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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1300号原告徐某。被告贺某。原告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庆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不向家里交钱;原、被告性生活不和谐,被告基本没有性动态和生育能力。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0元。被告贺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我的性功能正常,只是精子活力比正常值稍微低一点,是做体力活劳累所致,医生说稍微调理身体即可;原告主动搬回娘家居住,被告还去探望原告及其家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夫妻生活等因素产生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努力维护好这一婚姻关系。现双方因性格脾气、夫妻生活等因素产生不睦,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虽然被告身体状况存在一定问题,但并非丧失性功能及生育能力,也并非不可治愈,原告应更多些耐心和陪伴。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和体谅,相互包容与理解,多加沟通与交流,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分居情况、产生矛盾的根源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