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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根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61号罪犯杨根成,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0日以(1998)甘刑核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00年12月22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5月2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2月、2010年6月、2013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4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根成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