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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一体与陈汉强、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体,陈汉强,杨芳,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0497号原告:王一体。被告:陈汉强。被告:杨芳。被告:卢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体与被告陈汉强、杨芳、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王一体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