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文波与庞克训、杜国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文波,庞克训,杜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50号申请人肖文波。委托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庞克训。被申请人杜国伟。申请人肖文波与被申请人庞克训、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庞克训、杜国伟隐匿、转移财产,使申请人肖文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肖文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庞克训、杜国伟所有的价值81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为申请人肖文波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投保金额为8160000元的责任保险(保单号:FZDM201642010000000144)。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文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庞克训、杜国伟所有的价值8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肖文波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