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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行资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志红、何志兵、XX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湘10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被执行人何志红,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何志兵,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XX兵,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志红、何志兵、XX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现已收申请执行费354元,现已执行30751.83元,该案经执行已结案。执行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