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行资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志红、何志兵、XX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湘10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被执行人何志红,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何志兵,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XX兵,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志红、何志兵、XX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现已收申请执行费354元,现已执行30751.83元,该案经执行已结案。执行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