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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李文才、刘春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李文才,刘春香,林宏高,张花,毛玉良,钱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负责人范晓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文才。被告刘春香。被告林宏高。被告张花。被告毛玉良。被告钱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告李文才、刘春香、林宏高、张花、毛玉良、钱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兴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