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唐建国,男,住常宁市。黄志华与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常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建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建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建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常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