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刑初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4日经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彭某、李某(均已判刑)为争杨某乙作女友发生矛盾。5月5日下午,彭某邀约赵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刑)到本县人民北路“金鹏”宾馆8133号房间找李某滋事,彭某与李某发生抓打,李某持刀将彭某捅伤。随后,李某邀约蒋某甲、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金鹏”宾馆进行拳脚互殴,被宾馆老板制止。彭某、李某等人不服气,约定到梁平飞机场继续斗殴。被告人陈某甲邀约龙某到机场帮忙打架。当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李某、郭某某等人一方持菜刀与彭某、蒋某甲、赵某某等人一方持钢管和砍刀在机场跑道内互殴,互殴过程中致陈某甲、李某受伤。随即,彭某、蒋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甲、李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蒋某乙、彭某、蒋某甲、赵某某、陈某乙、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甲、颜某某、黄某某、杨某乙、郭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与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案,住宿登记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系未成年人,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吴霞代理审判员 袁华千人民陪审员 吕清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