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祝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祝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406号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公园西路179号(八一文殊院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叶成楼,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祝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