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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字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与祝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祝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字2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主要负责人:黄南武,行长。被执行人:祝梅静,女,住高州市南湖塘东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梅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734807.28元及利息(未计)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现尚欠本金及利息734807.28元,现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字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古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