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凤阳武店镇中心小学与张玉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中心小学,张玉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98号原告:凤阳县中心小学,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凤鸣,该校校长。被告:张玉先,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小学诉被告张玉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小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小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小学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