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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会均、田光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罗会均,田光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381号原告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法定代表人石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光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罗会均,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田光亮,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会均、被告田光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慧玲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运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会均、被告田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诉称,2012年5月27日被告罗会均向原告凯运汽车公司租赁四辆汽车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田光亮是担保人。四辆汽车租金总额为1599000元,已付1530250元,下欠68750元。双方约定如被告罗会均逾期给付租赁费则按照月利率5%支付违约利息,并按照所欠租金总额的40%承担违约金。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自愿将利息及违约金降低至97563元,综上,截止到2016年1月24日被告罗会均尚欠原告凯运汽车公司各种费用总计166313元,经原告凯运汽车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罗会均清偿原告凯运汽车公司本金68750元、违约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7563元(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6年1月24日);2、被告田光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罗会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田光亮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被告罗会均、被告田光亮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罗会均向原告凯运汽车公司租赁红岩新金刚(310马力)车辆三台、红岩新金刚(340马力)车辆一台并约定租金总额为1599000元,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27日至2013年11月27日止,首付租金33万元后提货,剩余租金1269000元分18次付清,即分别于2012年6月起至2013年11月止每月27日付70500元。租赁合同第九条(一)3项约定乙方(被告罗会均)逾期二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原告凯运汽车公司)有权提前收回租赁物件,乙方自愿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如:设备折旧费,托运费,停车费等,乙方按所欠租金总额的40%缴纳违约金,且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付租金和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田光亮为本合同的担保方,担保方应担保乙方不能将租赁物件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典当给第三方,并担保乙方按期支付租金,如乙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或出现上述行为,担保方对乙方所欠租金、利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租赁期满后两年内有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5月27日原告凯运汽车公司将四台租赁车辆交付于被告罗会均。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罗会均已给付部分租金,2014年9月4日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被告罗会均、被告田光亮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还款协议中约定乙方欠甲方车款具体数额以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为准,乙方于2014年9月先向甲方支付剩余车款部分中的捌万元整,下欠车款的剩余部分待双方具体核算后乙方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认可已支付租金1530250元,下欠租金687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凯运汽车公司的陈述及其出示的租赁合同一份、还款协议一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原告凯运汽车公司与被告罗会均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原告凯运汽车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罗会均交付了租赁物,则被告罗会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关于下欠租金,原告凯运汽车公司主张为68750元,被告罗会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凯运汽车公司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原告凯运汽车公司主张的下欠租金6875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凯运汽车公司提出合同到期时所欠租金为358340元,按358340的40%计算违约金为143336元,现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自愿主张违约金90000元,但就合同到期时被告罗会均的履约情况,原告凯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主张的违约金9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下欠租金68750的40%计算违约金,即违约金为27500元。庭审中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要求放弃逾期利息,原告凯运汽车公司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光亮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租赁合同中签字,保证有效。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合同租赁期满后两年内有效,即保证期间为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年27日。2014年9月4日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被告罗会均、被告田光亮又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该还款协议可以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原告凯运汽车公司向被告田光亮主张过权利,且租赁合同中约定对租金和违约金均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凯运汽车公司要求被告田光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凯运汽车公司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会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租金68750元、违约金27500元;二、被告田光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光亮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会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进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原告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准格尔旗凯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元,由被告罗会均负担10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升本判决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