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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孟庆丽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丽,李君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03号申请人孟庆丽,住蛟河市。被申请人李君祥,住蛟河市。申请人孟庆丽与被申请人李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庆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君祥所有的门市房一座(面积为174.3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李君祥所有的房屋一座(面积为81.8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李君祥所有的车库一座(面积为26.6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李君祥所有的车库一座(面积为21.9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李君祥所有的车库一座(面积为21.98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庆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君祥所有的门市房一座(面积为174.3平方米),房屋一座(面积为81.88平方米),车库一座(面积为26.68平方米),车库一座(面积为21.98平方米),车库一座(面积为21.9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及车库由被申请人李君祥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抵债、出租、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和使用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忠勋审判员  王淑芬审判员  张海军书记员  郑 帅书记员  郑 帅(本件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