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郇某甲与秦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某甲,秦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92号原告郇某甲,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告秦某甲,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郇某甲与被告秦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婚生女秦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廷利审判员 李彦芬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