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秦培中、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秦培中,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778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72150C。负责人:张新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培中,男,住太康县。被告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秦培中、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