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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55号原告赵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邹某,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赵某因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合同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邹某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赵贵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为原告赵文芳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邹某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赵贵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