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柱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柱,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68号原告:孟庆柱。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忠林。委托代理人:李保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7C18,组织机构代码:78007720-0。法定代表人:袁桂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柱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