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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柱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柱,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68号原告:孟庆柱。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忠林。委托代理人:李保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7C18,组织机构代码:78007720-0。法定代表人:袁桂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柱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