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何宪武与崔延军、孙祚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宪武,崔延军,孙祚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07号申请人:何宪武,男,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崔延军,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孙祚博,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宪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延军、孙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安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