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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国与被执行人XX、郝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国,XX,郝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国,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被执行人XX,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郝冬梅,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郝冬梅XX于2016年3月25日给付原告王世国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郝冬梅对上述款项中的8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XX负担。逾期被告XX、郝冬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世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XX、郝冬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郝冬梅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XX、郝冬梅未履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系宁安市行政办公大厅职员,被执行人郝冬梅系宁安市卫生局职员,二人均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工资帐户内全部存款,工资帐号:6235181145300247764。二、冻结被执行人郝冬梅银行工资帐户内全部存款,工资帐号:6228603120128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