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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根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98号罪犯李根,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2002)沪二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先后于2009年7月13日、2011年10月13日、2014年3月13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李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