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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波与胡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胡井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815-1号原告杨波,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胡井明,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被告胡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胡井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安康小区12号楼3单元XXX室楼房(房产证号为X**)一处予以查封、将被告胡井明所有的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胡井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安康小区12号楼3单元XXX室楼房(房产证号为XXX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0万元。二、将被告胡井明所有的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胜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