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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酒宴、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酒宴,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5099号原告:王酒宴,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酒宴与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酒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酒宴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酒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酒宴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