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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意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陈意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083号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港国际23号楼9#、10#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83009818-8。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被告陈意超,女,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意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意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意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