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89号原告沈某,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陈某,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孔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陈某、孔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