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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89号原告沈某,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陈某,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孔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陈某、孔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