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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祥与毕连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毕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男,1953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榆树台镇张家街村*组。被执行人毕连峰,男,197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拥军委*组。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民终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就调解款项6000.00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终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