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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之灯与陈秀波、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之灯,陈秀波,陈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049号原告:李之灯。被告:陈秀波。被告:陈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之灯与被告陈秀波、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之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9.50元,保全费444元,合计人民币873.50元,由原告李之灯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