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之灯与陈秀波、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之灯,陈秀波,陈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049号原告:李之灯。被告:陈秀波。被告:陈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之灯与被告陈秀波、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之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9.50元,保全费444元,合计人民币873.50元,由原告李之灯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