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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英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河南英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立案、开庭、和解、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河南英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高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应诉、反诉、提出异议、代为调解、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英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 艳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人民陪审员  户春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