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作双与李小刚、万兴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双,李小刚,万兴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318号原告:孙作双。委托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刚。被告:万兴利。委托代理人:丁新民,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作双与被告李小刚、万兴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作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作双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作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孙作双已预交),由原告孙作双负担1350元。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露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