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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顾正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1号原告顾正文,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玮。原告顾正文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3月10日对其作出的工信公开[2015]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雷勇、裴玮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正当理由。对其起诉,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正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郎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