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行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于德水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于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2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明勇。委托代理人王钊燕。委托代理人陈忠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德水。上诉人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吉阳城管局)因被上诉人于德水诉其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6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吉阳城管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于德水返还了被该局扣押的二轮电动车,双方要求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与此同时,吉阳城管局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与被上诉人共同要求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上述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行初字第607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负担。审判长 张维青审判员 陈兴科审判员 梁志鹏cwy5tgz74cyd39s0ce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邱海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撰稿:张维青校对:邱海惠印刷:邱海惠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印制(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