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鹤壁市金禾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鹤壁市金禾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641-1号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董事长。被告河南鹤壁市金禾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鹤淇大道天天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浙闽,经理。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鹤壁市金禾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