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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兴君与被执行人宋艳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兴君,宋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闻兴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古城镇新隆村11组被执行人宋艳龙,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罗斌村福昌屯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闻兴君与被执行人宋艳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