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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灭资与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辉、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灭资,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辉,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保77号 原告:申灭资。 被告: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辉。 被告: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凌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灭资与被告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辉、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灭资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辉、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灭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辉、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人:何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