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姜树珍与敖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珍,敖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姜树珍,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敖金龙,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姜树珍与被执行人敖金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树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